【《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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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档案管理
与房屋登记相关的档案管理主要依据《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及《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涵盖适用范围、档案定义、管理主体、归档范围及管理要求等内容,具体如下: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1年8月29日颁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制定目的: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该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基本信息查询:个人和单位可以通过提供身份证明,查询房屋基本信息和权利限制情况。详细信息查询与复制: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查询和复制相关详细信息。信息管理与数字化:严格管理:登记机构需严格管理录入、审查和档案归档,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查询便利性。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有关的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填写与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第六条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资料,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房籍图纸以及其他反映房屋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试行)》解读
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榕政办【2019】112号),旨在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农村土地房屋产权管理,解决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问题,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通知》明确,各地应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并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同时,坚持不变不换原则,已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在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是通过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合并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明确权属信息、边界范围及权利归属的系统性工程。核心原则与政策目标权利归属一致性:禁止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登记,确保“房地一体”权利主体统一。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如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总则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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